【政策法規】省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2-18 13:20
各市(州)金融工作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683號)《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加強全省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行為,推動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683號令)(以下稱《條例》)《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各市(州)、縣(市、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全省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制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牽頭負責融資擔保公司準入、公司內部治理、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各地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市(州)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承擔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州)金融工作辦公室報告工作;未指定監管部門的縣(市、區)融資擔保公司由上級市(州)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
第十條 建全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議事協調機制,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參加。研究貫徹落實國家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制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業務監管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發展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置融資擔保公司發生的風險,督促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制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履職盡責考核評價辦法,每年對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考評,督促指導市(州)及以下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考評結果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費率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預先登記時,應標明融資擔保字樣。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外省融資擔保公司來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金符合本細則規定;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無違法行為,近2年無不良征信記錄;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六)外資融資擔保公司,除本細則規定外,對境外投資者條件的審查,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辦理;
(七)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吉林省相關規定執行;
(八)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金:
(一)外省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綜合性融資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
(三)在本省范圍內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科技或創新型企業融資擔保等專業化單一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四)在本省內貧困縣域或融資擔保公司空白縣(市)發起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按國家最低標準執行,并應在5年內補充至人民幣10000萬元;
(五)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貨幣資本。
省內注冊資本金不足10000萬元,且不符合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要求的融資擔保公司,應將注冊資本金補充至人民幣10000萬元。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反職業操守或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最近3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并、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有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四)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五)被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六)個人或配偶等直屬親屬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一)出資企業請示;
(二)籌建方案,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股東會決議;
(四)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表;
(五)公司章程;
(六)擬設立公司出資股東簡介;
(七)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
(八)驗資報告;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情況;
(十)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十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二)出資企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四)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十五)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
(十六)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
(十八)營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十九)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內控機制健全有效;
(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八條 自然人投資入股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且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應在20日內完成。申請人提出設立書面申請后,由省政務大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辦(以下簡稱政務大廳審批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政務大廳審批辦應當受理。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接到政務大廳審批辦相關的申報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報材料審查審批應按規定程序展開,即:政務大廳審批辦進行完整性審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業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專家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并提出專業評審意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專家組意見出具許可或不予許可文件,向政務大廳審批辦轉送決定文件;政務大廳審批辦接收文件,向企業送達文件,辦結存檔。要件審查不予受理的,應于5日內告知企業。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公告,融資擔保公司持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后,向注冊地市(州)監管部門報備,納入屬地監管。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金,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提供材料:
(一)出資企業變更請示;
(二)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做出的決議、決定及相關文件資料;
(三)合并或分立方案;
(四)股東會決議;
(五)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表;
(六)合并或分立協議;
(七)公司章程;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情況;
(九)信用中國(吉林)報告;
(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十一)出資企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報告;
(十三)驗資報告;
(十四)出資企業出具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十五)具有法定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十六)擬合并或分立融資擔保公司出資法人單位及入股企業出具相關承諾;
(十七)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十八)擬任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決議或聘用文件;
(十九)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從業人員表;
(二十)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
(二十一)營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二十二)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決策程序、擔保評估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十三)公司合并或分立報紙公告;
(二十四)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十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減資應提供材料:
(一)申報人請示文件;
(二)出資企業變更請示;
(三)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做出的決議、決定及相關文件材料;
(四)減資方案;
(五)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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