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知識】《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手冊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發布時間:2023-08-11 17:00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來源:共產黨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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