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山東省省級科技擔保保費補貼及風險補償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08-16 10:0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科技財政金融協同服務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3〕155號)要求,做好山東省省級科技擔保(以下簡稱“魯科擔”)保費補貼及風險補償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魯科擔”是指山東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成員(以下簡稱“擔保體系成員”)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履約擔保等科技擔保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費補貼,是指對開展“魯科擔”業務的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擔保費補貼。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風險補償,是指對開展“魯科擔”業務產生代償資金的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五條 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從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列支,實行總額控制。
二、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提供科技型企業名單,開展“魯科擔”備案業務復核,以及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編制、審核、執行和績效管理。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資金預算保障,批復下達資金,牽頭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八條 省級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擔保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備案”要求,組織“魯科擔”備案審查、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資金申報和初審工作。
第九條 擔保體系成員負責審批、提供擔保服務,按規定申請備案,加強保后管理;做好代償資金追償、風險處置和追回資金中財政部分返還工作。
第十條 參與銀行負責審批、發放貸款,加強貸后管理,配合做好代償資金追償、風險處置、追回資金中財政部分返還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配合擔保機構開展保后管理及申報風險補償、保費補貼資金等相關工作。
三、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十二條 “魯科擔”保費補貼業務支持對象為在山東省內注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科技廳認可的其他類型科技型企業。“魯科擔”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業務支持對象為在山東省內注冊的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 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2.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 上年度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納入“魯科擔”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的融資擔保業務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單戶企業融資擔保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2. 擔保費率不超過0.5%/年;
3. 無知識產權、許可權、個人信用等無形資產之外的反擔保措施;
4. 擔保貸款用于支持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和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第十三條 “魯科擔”履約擔保風險補償業務支持對象為符合條件的省科技資金股權投資項目等,重點支持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在預算額度內每年給予擔保機構不高于擔保金額0.5%的保費補貼,發生資金代償的,給予擔保金額最高20%的風險補償。
四、保費補貼及風險補償管理
第十五條 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資金當年審核、次年撥付,由省科技廳撥付至受托擔保機構,受托擔保機構收到資金后,將資金轉付至擔保體系成員。
第十六條 擔保體系成員于業務發生次月月底前將申請保費補貼的相關資料報送至受托擔保機構,受托擔保機構審核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書面報告、材料清單報送至省科技廳,省科技廳于11月底前對報送材料進行集中復核,根據年度保費補貼申請額度確定下年度預算,次年按程序撥付資金至受托擔保機構;受托擔保機構收到資金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轉付至擔保體系成員。
第十七條 擔保體系成員及時將資金代償后未追回項目的業務信息和相關資料報送至受托擔保機構,受托擔保機構初審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書面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至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年度風險補償額度預算,次年按程序撥付資金至受托擔保機構;受托擔保機構收到資金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轉付至擔保體系成員。
第十八條 擔保體系成員應建立追償、抵質押資產處置和不良資產轉讓工作臺賬,在不良貸款追償或處置收回之日起60日內,將收回的資金扣除訴訟或交易等相關費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還。
第十九條 “魯科擔”融資擔保業務,設置年度代償額度上限,單一擔保體系成員“魯科擔”年度代償率超過3%的部分省財政不予風險補償。
五、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每年對“魯科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風險補償或保費補貼資金、追償后不如實報告和及時返還的,一經查實,收回有關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服務科技型企業融資盡職免責機制,適度提高科技型企業代償容忍度,對盡職無過的,依法依規免除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來源: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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